(2009)绍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绍兴县任意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陆伟荣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任意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陆伟荣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33号原告:绍兴县任意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兴昌。委托代理人:张东良。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盛标。被告:陆伟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任意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陆伟荣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任意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陆伟荣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任意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第八印染有限公司、陆伟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