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叶华峰与郑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华峰,郑志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712号原告:叶华峰。委托代理人:施建华、林德平。被告:郑志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华峰诉被告郑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华峰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郑志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华峰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志良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5元减半收取2247.5元,由原告叶华峰负担。审 判 长 何亦波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人民陪审员 沈 玲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