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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全与黄允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黄允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4号原告:刘全,街道铁西路81号。被告:黄允汉,城街道尚经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与被告黄允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全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