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刘全与黄允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黄允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44号原告:刘全,街道铁西路81号。被告:黄允汉,城街道尚经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与被告黄允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全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晓青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