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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法执裁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巩义市东方物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法执裁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巩义市东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法定代表人王干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陈保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06)中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由于其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229494.52元。执行员  刘红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