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贾汝雄与钱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汝雄,钱志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08号原告:贾汝雄,江南街道南苑新村西3幢4单元303室。委托代理人:毛林华,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志兴,西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汝雄与被告钱志兴民间借贷合同一案中,原告贾汝雄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汝雄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汝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贾汝雄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