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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贾汝雄与钱志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汝雄,钱志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08号原告:贾汝雄,江南街道南苑新村西3幢4单元303室。委托代理人:毛林华,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志兴,西单元3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汝雄与被告钱志兴民间借贷合同一案中,原告贾汝雄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汝雄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汝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贾汝雄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