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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属热处理厂与慈溪市××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金属热处理厂,慈溪市××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39号原告:慈溪市××金属热处理厂。住所地:慈溪市××林镇福合院。诉讼代表人:王××。被告:慈溪市××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镇××村。法定代表人:岑××。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金属热处理厂与被告慈溪市××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金属热处理厂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施  亚  萍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卓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