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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程幸福与陈京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幸福,陈京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18号原告程幸福,108033019,汉族,住德清县筏头乡筏头村下姜湾8号。被告陈京轩,4401264618,汉族,住德清县新市镇士林白彪村张国墩3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幸福与被告陈京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海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静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