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善商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与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65号原告: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荣。委托代理人:朱泳。被告: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华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与被告江西抚州临川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县洪溪镇沈七混凝土构件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40元,减半收取19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