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杨××、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杨××,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44号原告:温州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海滨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姜××。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杨××。被告:颜××。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颜××名下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十八家支路南亚花园4幢509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颜××名下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十八家支路南亚花园4幢509室房屋(地号:1-10150014-8-49,所有权证号:418869,建筑面积133.90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琴仙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