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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杨××、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杨××,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44号原告:温州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海滨街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姜××。委托代理人:蒋××。被告:杨××。被告:颜××。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颜××名下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十八家支路南亚花园4幢509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颜××名下的坐落温州市鹿城区十八家支路南亚花园4幢509室房屋(地号:1-10150014-8-49,所有权证号:418869,建筑面积133.90平方米)。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琴仙审 判 员  夏晓峰代理审判员  陈维专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