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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阮××与颜甲、颜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颜甲,颜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36号原告阮××。被告颜甲。被告颜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与被告颜甲、颜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阮××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