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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伍万根、黄时松等抢劫罪,伍万根、黄时松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万根,黄时松,黄时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万根。因本案于2008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时松。2003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8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时洪。因本案于2008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黄时洪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辽,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黄时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劫1、2008年4月16日晚,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与曾良才、吴节(另案处理)等人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向北延伸段的村道上,以持钢管、橡胶棍等殴打、威胁的方式劫得被害人侯某、王某甲夫妇的金立×6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767元)、摩托罗拉11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26元)、人民币70余元等物。2、2008年4月9日晚,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洪与曾良才、吴节等人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向北延伸段的村道上,以持钢管、橡胶棍等暴力威胁的方式劫得被害人邹某的康佳牌C686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10元)、人民币20余元。3、2008年5月一天,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黄时洪与曾良才、吴节等人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杨家塘金家塘3号小店,以持东洋刀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得店内赌博机一台。4、2008年5月一天,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黄时洪与曾良才等人,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吉鸿社区伍家斗1号小店内,以持东洋刀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得店内赌博机一台。5、2008年4月份一天,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黄时洪与曾良才等人,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吉鸿社区金家田王头39号小店,以持钢管、东洋刀等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得店内赌博机一台。6、2008年5月一天,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黄时洪与曾良才、吴节等人,至本市余杭区五常街道长桥中巴车站旁小店内,以持东洋刀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得店内赌博机一台。7、2008年5月中旬一天,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黄时洪与曾良才等人至本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村横家桥农居点一小店内,以持东洋刀暴力威胁的手段,劫得店内赌博机一台。二、盗窃1、2007年8月17日晚,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草鞋桥小高玻璃厂,采用插片入室的手段,窃得该厂车间内的110毫米铜制喷火火把40个,价值人民币4416元。2、2007年8月26日晚,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万家村35号荣盛制冷设备经营部,以爬墙洞的手段进入仓库,窃得废铜130公斤,价值人民币7410元。3、2008年3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伍万根伙同他人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塘河村茹家斗东11号,以翻墙入院的手段,窃得停放在一楼大厅的沃威沃牌电动自行车一辆。4、2008年3月11日晚,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等人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塘河村官塘斗16号,以翻墙入院的手段,窃得停放在院内的沃威沃牌TDP028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462元。5、2008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至本市西湖区文一西路坤和西溪里工地项目部二楼办公室,以拉窗栏入室的手段,窃得室内清华紫光台式电脑、清华同方台式电脑各一台,销赃得款1200元。6、2008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与曾良才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塘河村杨家塘28号卓声电子厂,以爬电梯井和窗户的手段进入三楼车间,窃得250W型变压器58个(价值人民币4060元)、三星牌漆包线QZ1.40型一卷重20公斤(价值人民币1440元)、台式电脑一台。7、2008年4月10日凌晨,被告人伍万根与曾良才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草鞋桥小高玻璃厂,以插片入室的手段进入厂房内,窃得110毫米铜制喷火火把100个,价值人民币10925元。8、2008年4月一天凌晨,被告人伍万根与曾良才、吴节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山联村下确桥边的食品店,以撬卷闸门的手段,窃得店内人民币1500元及各类香烟共计人民币2845元,其中硬壳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450元)、软壳利群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600元)、硬壳长嘴利群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400元)、老版利群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300元)、软新安江香烟三条(价值人民币315元)、新安江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200元)、硬白沙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00元)、硬红双喜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140元)、硬茶花牌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140元)、软壳五一牌香烟二条(价值人民币200元)。9、2008年4月24日凌晨,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与吴节等人,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杨家桥女儿桥西28、29号院内,以锯车锁的方式,窃得停放在院内的奥德赛TDP33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93元)、讯驰牌XC/TDR0625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04元)、群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10、2008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黄时松伙同他人,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塘河村茹家斗西2号,以翻墙入院的方式,窃得电动自行车一辆、煤气瓶一个。11、2008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洪与吴节等人至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塘河村吴家门12号,以爬窗入室的方式,窃得停放于一楼大厅的金轮TDP18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78元)、中华剑牌TDP05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564元)、海天电动自行车一辆。12、2008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黄时洪与曾良才等人,至本市西湖区蒋村坤和西溪里工地项目部院内,窃得部分电缆线,后销赃得款6000元。13、2005年5月17日晚,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黄时洪等人至本市余杭区甁窑镇杭盛旅馆门口,窃得被害人陈某停放于此的长江CN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80元。14、2008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等人至本市余杭区良渚镇大陆村长兴庙14号院内,窃得被害人陶某的铃木QS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512元。被告人伍万根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1489元;被告人黄时松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877元;被告人黄时洪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122元。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黄时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发生情况报告表、收款收据、发票、行驶证复印件、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害人侯某、王某甲、邹某、吴某甲、柯某、汪某、张某、王某乙、高某、李某、杨某、肖某、胡某、童某、严某、成某、丁某、马某、陆某、吴某乙、胡某、陈某、陶某等人的陈述、同案犯曾良才、吴节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黄时洪等人以暴力手段多次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黄时洪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数额巨大,被告人黄时洪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黄时洪均一人犯二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时松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伍万根、黄时松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盗窃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时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伍万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时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08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未追回的赃款、赃物责令被告人黄时松、伍万根、黄时洪分别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潘 波人民陪审员  张汶北人民陪审员  车群怡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