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钱××、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钱××,汝××,朱××,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59号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胡××。被告:钱××。被告:汝××。被告:朱××。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钱××、汝××、朱××、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钱××、汝××、朱××、徐××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钱××、汝××、朱××、徐××的银行存款125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如现有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内,只进不出,连续冻结存款至满额止。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到期可得收益(查封、扣押清单另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陆熊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