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洪美仙与沈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美仙,沈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11-1号原告洪美仙,身份证号码330125195909174128,住浙江省余杭区余杭镇通济社区直街16号。被告沈少荣,××0521197002021××××x,住德清县武康镇锦绣豪园天景苑5幢50××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洪美仙与被告沈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少荣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沈少荣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晓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