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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上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何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雷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雷。1998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0年5月9日因骗打手机被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9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7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3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青、代理检察员田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雷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何雷在本市上城区悦友假日酒店208房间吸毒,并持有“麻果”、海洛因等46余克。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住宿登记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毒品上交清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毒品检验报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何雷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何雷有重大立功情节。被告人何雷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何雷在本市上城区悦友假日酒店208房间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同时在该房间内起获散装的“麻果”200颗(经鉴定净重21.94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每包10颗的“麻果”12包(经鉴定净重11.93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毒品海洛因11包(经鉴定净重12.302克,检出海洛因)。被告人何雷在取保候审期间向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提供了2008年6月10日郑金兰贩卖毒品一案的重要线索,后公安机关在杭州市上城区平安里58号402室将郑金兰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60.07克(经鉴定成分为海洛因),缴获毒资24000余元。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毒品上交清单,证明涉案毒品被公安机关查扣并上交的事实及其外观特征。(2)住宿登记单,证明案发当日上城区悦友假日酒店208房间系被告人何雷所住的事实。(3)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了被告人何雷于1998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0年5月9日因骗打手机被浙江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9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的事实。(4)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情况。(5)归案经过,证明抓获被告人的事实经过。(6)毒品检验报告,证明涉案毒品的数量及成分。(7)立功材料,证明被告人何雷向公安机关提供了郑金兰贩卖毒品一案的重要线索,后公安机关得以侦破该案的事实。(8)被告人供述,证明2007年9月17日其在本市上城区悦友假日酒店208房间吸毒并持有毒品46余克的事实,并与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雷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雷系再犯,依法本应从重处罚,但其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何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枫人民陪审员  韩小玲人民陪审员  盛黎斯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丛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