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龙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南京××××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温州市××××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不锈钢有限公司,温州市××××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龙商初字第1号原告:南京××××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施×。被告:温州市××××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街道××头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不锈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不锈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作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