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纸××有限公司与嘉善××音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纸××有限公司,嘉善××音箱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桐乡市××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水桥北侧。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嘉善××音箱厂,住所地:嘉善县××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纸××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嘉善××音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元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