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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桐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市××纸××有限公司与嘉善××音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纸××有限公司,嘉善××音箱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桐乡市××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水桥北侧。法定代表人:吴××。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嘉善××音箱厂,住所地:嘉善县××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市××纸××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嘉善××音箱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沈元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