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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70-1号原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村。法定代表人杨××。被告浙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下沙塘。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42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1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建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