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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39号原告:石××。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09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常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