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新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石××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39号原告:石××。被告: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09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实体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负担。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常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