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未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09)未刑初字第00027号尹某某、阮某某、陈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某,阮某某,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未刑初字第0002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某,男,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08年8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阮某某,女,1977年2月2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08年8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男,1980年10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08年8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2月19日以西未检刑诉(200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阮某某、陈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阮某某、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9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阮某某、陈某三人经预谋诈骗后,一起从九重天大酒店出发窜至未央轻工批发市场寻找目标伺机作案。由被告人尹某某选定目标即被害人姜某某,陈某负责打掩护,尹某某迅速走至被害人前面将一沓冥钞���100元面值)扔在人行道上。当被害人姜某某发现“该钱”时,由被告人阮某某在其面前将钱捡起,并趁机搭话商量平分“该钱”,将其带至偏僻处。后被告人尹某某、陈某假装找钱,向被告人阮某某及被害人姜某某询问“该钱”,被告人阮某某按事先商量的将自己身上的财物交给被告人尹某某保管以示清白,被害人姜某某无奈下将自己身上的人民币1300元、耳环一副(价值人民币1441.60元)交给被告人尹某某保管。被告人尹某某以让被告人阮某某帮忙去其单位证明钱丢了为由,让被害人姜某某在原地等候,三人趁机逃离现场。2008年8月14日,公安人员在未央轻工批发市场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抓获,8月15日在九重天大酒店8808房内将被告人尹某某、阮某某抓获。以上犯罪所得价值共计人民币2741.60元,由三被告人分赃后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阮���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姜某某报案材料及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收缴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及指认物证照片;西安市未央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阮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阮某某、陈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庭审中,三被告人均表示自愿认罪,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00九年八月十五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二、被告人阮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00九年八月十五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三、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二00九年八月十五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广才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00九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梦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