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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嘉兴市缤纷世界塑料有限公司与嘉善甘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缤纷世界塑料有限公司,嘉善甘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39号原告:嘉兴市缤纷世界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经济开发区洪兴花园7幢营业用房17号。法定代表人:马元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波,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甘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外环东路2198号3幢1层。法定代表人:甘信学,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缤纷世界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甘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缤纷世界塑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缤纷世界塑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缤纷世界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嘉兴市缤纷世界塑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