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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浔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马××与苏州市××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58号原告:马××。被告:苏州市××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组。法定代表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苏州市××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马××负担。审判员  沈建国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