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马××与苏州市××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58号原告:马××。被告:苏州市××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组。法定代表人:余××。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苏州市××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马××负担。审判员 沈建国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