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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呼利权与被告杨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利权,杨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547号原告呼利权,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交通工程公司职工。被告杨林忠,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受理原告呼利权与被告杨林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之后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故该案应由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杨林忠自2005年在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万国金色家园小区XX号楼X座X楼X户居住,且被告杨林忠在提交答辩状期之后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故其异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林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文涛代理审判员  王 钰人民陪审员  赵维忠二00九年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