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胡文琴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赵生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赵生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150号原告:胡文琴。委托代理人:丁士聚。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负责人:陈兴清。被告:赵生祥。原告胡文琴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赵生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琴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公司、赵生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茹亮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