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湖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湖州××××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99号原告: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过境路××号。法定代理人:陈××。委托代理人:房××。被告:湖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1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58.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326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684.5元,由原告淄博××××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