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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郑彦民与张竹侠、王秋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竹侠,郑彦民,王秋丽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竹侠。委托代理人张理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彦民。委托代理人李社社,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秋丽。上诉人张竹侠因返还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竹侠的委托代理人张理想,被上诉人郑彦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社社,原审被告王秋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8)临民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张竹侠已预交,现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