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尧根与钟建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尧根,钟建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5号原告:陈尧根。委托代理人:徐先坤。被告:钟建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尧根诉被告钟建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尧根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屠李强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