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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陈尧根与钟建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尧根,钟建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55号原告:陈尧根。委托代理人:徐先坤。被告:钟建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尧根诉被告钟建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尧根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屠李强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