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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42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吴××。被告:胡××。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朱××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