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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韩小良与霍津生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良,霍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韩小良,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华孚商贸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霍津生,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铁路运输学校教师。韩小良与霍津生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5月11日作出的(1999)新民西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霍津生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小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霍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津生在西安市铁路运输学校的工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00九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