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韩小良与霍津生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小良,霍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韩小良,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华孚商贸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霍津生,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铁路运输学校教师。韩小良与霍津生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5月11日作出的(1999)新民西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霍津生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小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霍津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霍津生在西安市铁路运输学校的工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安坤二00九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