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嘉南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福星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有限公司,嘉兴市××福星塑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南商初字第178号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街(嘉兴市汽车配件二厂内)。法定代表人:徐×。被告:嘉兴市××福星塑料××厂,住所地嘉兴市××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福星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4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045元,合计215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高铁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