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与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22号原告: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被告: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7.5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车��国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赟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