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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余姚市××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24号原告: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工业开发区××区长××号。法定代表人:黄××。被告:余姚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梁××扶贫开发区××号。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机械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施佰军审 判 员 禹伯森审 判 员 陆利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