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机械建设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机械建设有限公司,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24号原告:浙江××××机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农业对外××开发区××路。法定代表人:范××。委托代理人:徐××、唐×。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机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机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808元,由原告浙江××××机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云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