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西民二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超与户县甘亭镇小丰村第七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户县甘亭镇小丰村第七村民小组,韩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户县甘亭镇小丰村第七村民小组。委托代理人陈根蛇,男,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户户,男,195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超。委托代理人韩景云,男,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户县甘亭镇小丰村第七村民小组因征地款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2008)户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户县甘亭镇小丰村第七村民小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户县甘亭镇小丰村第七村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兰代理审判员 张 珺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00九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仇一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