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与卢××、龙泉市××工××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机械有限公司,卢××,龙泉市××工××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233号原告:温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林××。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卢××。被告:龙泉市××工××司。号。法定代表人:廖××。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龙泉市××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龙泉市××工××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并已提供保证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龙泉市××工××司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