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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莲民一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裕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陕西中裕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227号原告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冢本幸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强,该公司职员。被告陕西中裕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裕汇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92元。审判员  成根平二OO九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铁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