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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市××有限公司与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有限公司,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385号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路××码头××房西首。法定代表人:朱××。委托代理人:方××。被告: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区××东××楼××号。法定代表人: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3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浙江××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33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琼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应欢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