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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与余××、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余××,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9号原告钟××。委托代理人颜××。被告余××。被告黄××。委托代理人王××。原告钟××与被告余××、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宾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钟××的委托代理人颜××,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余××于2007年10月8日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00000元。因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请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余××未到庭进行答辩,但庭前承认该借款属实。被告黄××辩称,该借款系被告余××因赌博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故不同意偿还,法院应驳回原告要求其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8日,被告余××向原告借去人民币10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为凭。因原告催讨无果,遂起诉讼。另查明,被告余××与被告黄××在2007年10月8日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余××所负债务,除非有证据证明有免责情形,否则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黄××辩称,该借款系被告余××因赌博所借的个人债务,但对原告明知被告余××有赌博行为而借款的其他情形并未能举证,故仍不能免除还款责任,应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与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余××偿付原告钟××借款计人民币1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黄××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余××负担(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财号:9001010400032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孙 宾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