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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151号原告:许××。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收取13元,由原告张纪初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朱 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