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杭州朗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朗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3号原告:杭州朗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新燕。委托代理人:袁园、周书玲。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尚高。原告杭州朗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高装饰公司)为与被告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朗高装饰公司委托代理人袁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外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朗高装饰公司诉称,2006年3月,依约向海外装饰公司承建的喜园大酒店装饰工程项目经理部提供装饰材料,至今尚欠货款179628元,已构成��约,故请求判决海外装饰公司支付货款179628元和违约金21555元(暂按欠款总额利率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08年11月30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海外装饰公司未作答辩。朗高装饰公司提交证据如下:1、2006年3月18日、同年3月28日、同年5月23日的材料采购合同三份、同年5月10日材料采购补充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2、2006年8月5日、同年10月2日送货清单二份、付款凭证一份。证明朗高装饰公司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海外装饰公司所属喜园大酒店装饰工程项目经理部已收货并支付部分货款之事实。3、2008年4月1日还款计划书。证明海外装饰公司所属杭州项目部尚欠朗高装饰公司货款179628元之事实。海外装饰公司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海外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朗��装饰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6年3月18日、3月28日、5月10日、5月23日,朗高装饰公司与海外装饰公司所属杭州喜园大酒店装饰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四份,约定由海外装饰公司所属杭州喜园大酒店装饰工程项目经理部向朗高装饰公司购买拉手、合页等,货款分期支付,如逾期支付按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朗高装饰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海外装饰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2008年4月1日双方经对账,海外装饰公司所属杭州项目部盖章确认欠朗高装饰公司货款179628元,并承诺于2008年7月30日前付清。期满,海外装饰公司所属杭州项目部未支付货款,朗高装饰公司因催讨无果诉至本院。另查明,深圳海外装饰工程公司于2007年11月21日变更为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朗高装饰公司与海外装饰公司所属杭州喜园大酒店装饰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的数份材料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有效。朗高装饰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海外装饰公司所属杭州喜园大酒店装饰工程项目经理部也支付了部分货款,嗣后并进行了结算,因此,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由于海外装饰公司所属杭州项目部未依约在2008年7月30日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鉴于海外装饰公司所属杭州项目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现朗高装饰公司要求海外装饰公司支付货款179628元及违约金21555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海外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朗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9628元及违约金21555元,合计人民币201183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8元减半收取2159元,由深圳海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员黄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