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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湖××芽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芽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46-1号原告:平湖××芽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街道××村××组。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徐甲、徐乙。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金××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范××。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芽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芽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准许其申请并依法作出裁定,同时已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2009年1月14日原告平湖××芽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平湖××芽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解除对被告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冻结银行存款47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 平审判员 徐金平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