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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薛广战与关明杰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广战,关明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383号原告薛广战。被告关明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广战诉被告关明杰返还财产一案中,原告薛广战于2009年元月儿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广战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广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兵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