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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郦钢与诸暨市暨阳街道徐家居民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郦钢,诸暨市暨阳街道徐家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初字第30-1号原告郦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航。法定代表人徐伯潮。被告诸暨市暨阳街道徐家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革伟。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觉醒。本院在审理原告郦钢与被告诸暨市暨阳街道徐家村经济合作社、诸暨市暨阳街道徐家居民委员会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郦钢以与被告诸暨市暨阳街道徐家村经济合作社、诸暨市暨阳街道徐家居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并于2008年12月27日签订协议书为由,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郦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郦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100元,依法减半收���41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050元,由原告郦钢负担。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