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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万飞虎与吾根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飞虎,吾根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31号原告:万飞虎,男,1978年3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前昏村45号。被告:吾根发,浮石路126号书院3幢东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飞虎与被告吾根发民间借贷合同一案中,原告万飞虎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飞虎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飞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飞虎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记员王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