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万飞虎与吾根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飞虎,吾根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31号原告:万飞虎,男,1978年3月3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姜家山乡前昏村45号。被告:吾根发,浮石路126号书院3幢东单元2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飞虎与被告吾根发民间借贷合同一案中,原告万飞虎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飞虎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飞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飞虎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范丽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记员王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