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66号原告郝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郝某某终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少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