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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郝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66号原告郝某某。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郝某某终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少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