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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陆××与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203号原告:陆××。委托代理人:颜××。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鹿村××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胥××。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与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陆××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