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钢物资有限公司与核工业××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钢物资有限公司,核工业××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杭州××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路××河钢××市××内。法定代表人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被告核工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文苑街××号。法定代表人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核工业××建设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钢物资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钢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钢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51元,减半收取1512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0125元,由原告杭州××钢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杜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