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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唐某与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唐某。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诉被告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双方已和好,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玲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