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河水泥有限公司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河水泥有限公司,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40号原告:海宁××××河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桥××前××桥。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俞×。被告:朱××。委托代理人:俞××。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海宁××××河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河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宁××××河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利民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仲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