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商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嘉兴××程世纪服饰有限公司、沈××因民间借、王××与嘉兴××程世纪服饰有限公司、沈××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程世纪服饰有限公司,沈××,王××,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程世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号。法定代理人沈××。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宋××。原审被告陈×。上诉人嘉兴××程世纪服饰有限公司、沈××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8)桐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嘉兴××程世纪服饰有限公司、沈××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08)桐民二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傅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