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桐乡市××厂与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厂,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247号原告:桐乡市××厂,住所地:桐乡市××山村。被告: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蒋村。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厂诉被告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原告起诉要求支付货款的证据中,只有原告书写的送货单而没有被告的签字盖章。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送货单中虽对合同履行地及协议管辖地进行了约定,但在收货单位签字一栏中只签有“诸暨康富美”,没有被告的有效签名或盖章,且被告提出异议。另,原告并未提供双方签订的其他书面合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诸暨市××纺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审 判员 吕 林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朱振龙 来源:百度搜索“”